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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
【事项概述】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 1份 | 提供免填单服务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1份 | 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并提供办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 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
微信(税务局):是(√)否( )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事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