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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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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运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费部分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按开具收购发票或取得普通发票上的买价依13%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申请抵扣流程:直接在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须认证与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