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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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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份开始深圳正式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简称“营改增”),将部分征收范围要在地税局申报营业税的应税服务改为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到现在为止涉及的应税服务种类包括了: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税率方面小规模公司税率均为3%,一般纳税人公司中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为11%类,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类为17%,其余应税服务税率均为6%。

而对于营改增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有以下规定:

(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手续。

(二)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
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其增值税全部应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